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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公民營事業應自工程執行計畫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備查後六個月內開始興
建,並將開工日期及發包合約書等文件,報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備查。
公民營事業因故未能於前項期限屆滿前開始興建時,應報經中央工業主管
機關核准展延;其展延以一次為限,並不得超過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