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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為維護社會公平原則,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申請開發設置工商綜合區時,
開發人應規劃申請開發總面積百分之三十土地作為生態綠地,並依當地環
境保護或生態保育之需要,予以植栽綠化或維持原有生態環境。
開發人得選擇將前項生態綠地捐贈予國有或以代金代之。
開發人對於第一項之生態綠地選擇以捐贈方式為之者,應於申請建造執照
前,辦理完成地籍分割、移轉登記為國有。選擇以代金代之者,應於申請
建造執照前繳交國庫;其代金,以取得開發許可當年度之公告土地現值計
算之。
前項捐贈之生態綠地,以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為管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