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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工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甲級環保工程業依工程項目應具備之條件如左:
一、其為公司組織者,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二千萬元以上;其為非公司組織
者,資產淨額新台幣六千萬元以上或資本額新台幣二千萬元以上;其
為財團法人者,財產總額新台幣六千萬元以上。
二、具有一次完成或承攬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該工程項目之完工實績

三、按各工程項目分別僱用具有左列學經歷之專任技術員三人以上:
(一) 大專院校理工科系畢業及三年以上環保工程服務年資。
(二) 高級職業學校工業類科畢業及五年以上環保工程服務年資。
前項第二款所稱該工程項目之實績,其屬廢棄物清理工程者,得以汽電共
生工程之完工實績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