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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工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環保工程業分為甲、乙兩級,各級業務範圍如左:
一、甲級:承攬任何金額環保工程之設備安裝、施工、維護、檢修、代操
作等業務。
二、乙級:承攬新台幣二千萬元以下環保工程之設備安裝、施工、維護、
檢修、代操作等業務。
前項之代操作,其涉及廢棄物清理者,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
輔導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