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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工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環保工程業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於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一、變更組織者。
二、變更名稱者。
三、更換董事長或負責人者。
四、營業地址變更者。
五、變更技術員者。
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准前項變更登記時,應按月彙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