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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申請人依本辦法申請變更規劃,應自領得完成使用之相關證照之次日起一
年後,始得再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用地變更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