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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1 條
申請人按變更規劃許可之事業計畫完成使用後,依其用地容許使用項目變
更使用事業別時,應向工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未經核准變更事業別使用
者,工業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用地變更規劃許可,回復為原規劃使用。
申請人所提使用事業別變更申請之相關規定,準用第八條及第十條至第十
二條之規定。
第一項所稱完成使用,指其用地按照核定計畫完成各項建築物及設施之興
建、建築物按照核定計畫完成安裝相關設備或依法取得營運所需相關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