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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未開發之工業用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準用第二章第
二節之規定,向地方工業主管機關提出用地變更規劃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