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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食用油脂工廠應具備下列基本設施:
一、溶劑提油廠應設置溶劑貯桶及其貯藏場所,溶劑廠應有防爆裝置、滅火器、消防砂等消防設備。
二、內包裝室:生產小包裝(三公斤以下包裝)產品工廠,應獨立設置內包裝室,並裝設紗窗、紗門或空氣簾、空氣清淨器相關設備,必要時設置殺菌裝置。(無生產小包裝者得免設置)。
三、動物性油脂工廠應設有攝氏零度以下之凍藏庫。
四、各種食用油貯槽宜為不銹鋼材質,並有原料貯槽或原料儲存專區及成品貯槽。
食用油脂工廠視需要得具備下列生產及檢驗設備:
一、生產設備
(一)大豆油工廠:
1.原油煉製廠:
(1)篩別機。
(2)乾燥機。
(3)粉碎機。
(4)壓扁機。
(5)烘焙機。
(6)提油機(附 Miscella 蒸餾器、脫脂粕之脫溶劑器、溶劑蒸氣回收器)。
2.精製油煉製:
(1)精製大豆油工廠:
離心分離機。
脫色相關設備。
壓濾機。
真空幫浦。
預熱相關設備。
脫臭相關設備。
冷卻相關設備。
(2)大豆沙拉油工廠:同精製大豆油工廠,另宜設置冷凍室、脫臘設備及氮氣充填設備。
(二)動物油脂工廠:
1.熱炸法原油煉製廠:
(1)切(碎)肉機。
(2)炸油鍋。
(3)油壓機。
(4)冷卻槽。
2.精製動物油脂廠:同精製大豆油工廠。
(三)人造奶油(Margarine) 、脂肪抹醬(Fat spreads) 及烤酥油(Shortening)工廠:
1.一貫作業人造奶油、脂肪抹醬及烤酥油工廠:
(1)同精製大豆油工廠。
(2)乳化槽(間接加熱式)。
(3)殺菌設備。
(4)急冷捏和機(附設冷凍機)。
(5)計量器。
2.購用精製油為原料之加工廠:同一貫作業人造奶油、脂肪抹醬及烤酥油工廠。
二、檢驗設備:
(一)原油煉製廠:應能化驗酸價等項之儀器、器具及化學藥品外,另應購置秤量器、乾燥箱及乾燥器。
(二)精製油煉製廠:除應具備原油煉製廠檢驗設備外,尚應能化驗碘價、過氧化價及顏色等,其主要設備如下:
1.顏色測定器。
2.秤量器。
3.恆溫箱。
4.乾燥箱。
(三)溶劑提油廠應購置溶劑殘留測定器。
(四)人造奶油、脂肪抹醬及烤酥油工廠:
1.一貫作業人造奶油、脂肪抹醬及烤酥油工廠:應具有精製油煉製廠檢驗設備外,尚應能檢驗融點、凍點、大腸桿菌、雜菌、含皂份等項,其主要設備如下:
(1)細菌培養、檢驗設備或其快速試驗器材(器具、儀器或設備)。
(2)無菌室、無菌箱或微生物培養室(烤酥油工廠得免設置)。
(3)融點、凍點測定裝置。
2.購用精製油為原料之加工廠:同本款第一目原油煉製廠檢驗設備之規定及本款第四目之一之一貫作業人造奶油、脂肪抹醬及烤酥油工廠檢驗設備(1) 至(3) 之各種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