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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蜜餞醃漬工廠應具備下列基本設施及檢驗設備:
一、基本設施:
(一)加工及包裝場所如為密閉者,應有空氣調節設備。
(二)鹽漬池應為遮蓋設施,糖漬槽或缸桶等均應設在室內並有遮蓋設施。
(三)需用曬場乾燥者,其曬場應以不透水材料構築。
(四)二重釜、湯煮桶、糖漬槽或桶、匙槳、盤、刀、叉等用具,宜為不銹鋼材質,未產蜜餞之工廠免設。
二、檢驗設備:
(一)糖度計或糖度折射計(未產蜜餞之工廠免設)。
(二)鹽度計。
蜜餞醃漬工廠視需要得具備下列檢驗設備:
一、餘氯測定器或試紙。
二、二氧化硫定量裝置。
三、溫度計。
四、pH 測定器或試紙。
五、秤量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