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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8 條
本辦法施行後,原儲存、處理或販賣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之場所,不
合本辦法規定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間內改善。逾期不改善者,依有關
法令之規定處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