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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各類事業,其分類如左:
一、實業用爆炸物業:指製造、販賣或儲存實業用爆炸物之事業。
二、爆竹煙火業:指製造、販賣或儲存爆竹煙火類物品之事業。
三、液體燃料業:指製造、分裝、販賣或儲存煤油、汽油、柴油或燃科油
等燃料之事業。
四、製造、分裝、販賣或儲存前三款以外公共危險物品之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