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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公共危險物品,不得置於地下層,其放置場所四周之牆壁應為不燃材料構
造。其持有數量在儲存基準量以上者應依其性質分別設置各種儲存倉庫或
儲存槽,其儲存之位置、構造及設備等,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