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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家用液化石油氣承銷業者違反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經消防主管機關或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視情節停止供氣,或取銷其經營權,其因而
釀成事故影響公共安全者,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