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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開發工業區設置托兒所土地出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承租人應於租賃契約成立後一年內領取建造執照,並按經營計畫完成建築
及各項設施,必要時得向工業局申請展延完工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前項建築設施經工業局核准得分期興建,並應依建築法規、托兒所設置辦
法及托兒所場地建築及設備等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承租人應於第一項完成期限屆滿或經核准分期興建建竣第一期建築設施後
一年內,完成一切籌備工作並進行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