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區委託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受託辦理工業區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等業務之公民營事業有轉託
之事實;或受託辦理開發業務有下列事實之一,委託之工業主管機關得解
除契約,並得重新委託其他公民營事業繼續辦理:
一、非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受託公民營事業之事由,進度落後核定進
度達六個月又未能提出有效之趕工計畫者。
二、工程品質未達規範要求,且未依限期改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