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區委託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辦理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工業區時
,應以書面為之。
公民營事業應於工業主管機關公告簽約期限內簽訂委託契約書,其因故未
能於期限屆滿前簽訂完成時,得向工業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其展延之規定
由工業主管機關於公告時載明。
公民營事業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即喪失簽約之資格,工業主管機關得重新
辦理公開甄選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