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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業社區用地配售及出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承購社區用地者,應於接獲繳款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繳清價款。
承購人因故未能於期限內繳清價款時,得申請展期,但以二次為限,每次
不得超過三十日。逾期未繳清者,視為放棄承購,其所繳保證金不予退還
,解繳該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