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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區維護費徵收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不依規定繳納工業區維護費者,由工業主管機關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四
十條第三項規定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