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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
承租人於租賃期間無違反租賃契約情事,而有繼續租用之必要者,得優先
承租,並應於租賃期滿前一個月以書面向各該管理機構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