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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80.06.05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接受補助款及配合款之民間事業,應分別設立補助款及配合款之專戶,並
單獨設帳,執行單位得視需要隨時派員前往查閱有關單據、帳冊及計畫執
行狀況,民間事業除有答覆問題之義務外,每三個月應定期向執行單位提
出工作報告及各項經費使用明細,經認可後分別辦理撥付次期款之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