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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地方工業主管機關應將申請書件分送地政、農業、環保及相關主管單位,
並會同實地勘查;必要時,並得召開聯合審查會議審查。
前項申請書件有欠缺者,地方工業主管機關應定期間通知興辦工業人補正
;逾期不補正或無法補正者,應將申請書件發函退還興辦工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