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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鼓勵民間事業開發工業新產品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第二條所指政府提供之配合款,以民間事業專為執行開發新產品所支左列
費用總和之二分之一為上限:
一、專職或兼職研究人員之人事費用。
二、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用。
三、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
四、技術移轉費。
五、國內、外差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