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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鼓勵民間事業開發工業新產品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民間事業因破產、解散、撤銷登記或其他原因無法返還配合款時,如民間
事業於簽約時提供銀行本票及銀行保證者,交通銀行應提示銀行本票或向
保證銀行請求履行保證責任,倘仍無法返還,則由執行單位進行必要之法
律追償程序。
依前項之追償程序仍無法追回已撥付之配合款時,由執行單位會同開發基
金依審計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經交通銀行同意擔保而免提供銀行保證書之案件,於
民間事業無法返還配合款時,交通銀行應負責代為償還,並由交通銀行自
行向民間事業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