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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處理工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省 (市) 主管機關受理水處理工程業登記,應於收到申請書後十五日內完
成審核,審核合格者發給登記證及承攬工程業務手冊,並報經濟部備查。
前項申請書、登記證、承攬工程業務手冊之格式,由經濟部統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