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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處理工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水處理工程業申請登記時,應繳登記費,金額如左:     
甲級:新台幣一、○○○元。               
乙級:新台幣八○○元。                 
申請變更登記及換發補領登記證者,應減半收費。      
登記費之收支應依照預算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