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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冷凍空調工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冷凍空調工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三十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證:
一、增減資本額者。
二、變更名稱者。
三、遷移地址者。
四、公司組織變更負責人者。
五、更換技術員工者。
直轄市政府建設局核准前項變更登記時,應報請經濟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