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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冷凍空調工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冷凍空調工程業應向下列機關申請冷凍空調工程業登記,領得證照並加入
該工程同業公會後始得營業:
一、在直轄市者,向所在地市政府建設局為之。
二、在直轄市轄區外者,向經濟部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