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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冷凍空調工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冷凍空調工程業暫行停業者,應於十五日內向經濟部或直轄市政府建設局
申請停業登記並繳回原登記證,其於一年內復業者,得申請發還原繳登記
證,繼續營業。逾期未復業者,經濟部或直轄市政府建設局應註銷其登記
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