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技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技師之懲戒,應由技師懲戒委員會,按其情節輕重,依下列規定行之:
一、警告。
二、申誡。
三、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之停止業務。
四、廢止執業執照。
五、廢止技師證書。
技師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者,應另受停止業務之處分;受停止業務處分累計滿五年者,應廢止其執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