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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政府處理電業用地爭議準則(舊 61.01.28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土地所有人或佔有人對損害補償有爭議時,得將事實理由向當地地方政府
申述,地方政府認有必要時,應召集電業及土地所有人或佔有人協調處理
,協調不成,得參照土地徵收補償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