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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政府處理電業用地爭議準則(舊 61.01.28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地方政府對於電業依電業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申請許可先行施行時應於兩週
內為准否之答覆,必要時並即召集雙方協調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