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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違規用電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售電業查獲違規用電事實,應由在場之警察一人或第三者二人以上之證明或作成文件、照片等其他物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