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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 5 條
所有新設及既設延伸之裝設應符合本規則之規定。但以其他方式提供安全
防護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者,得免除適用或變更之。
既設之裝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既設之裝設本身或經修改後符合本規則者,視為符合本規則之規定,
得不適用本規則修正前之規定。
二、除下列情形外,本規則修正前既設線路及設備之維修、更換、既設設
備變更或既設線路一公里內之遷移,得依修正前規定辦理:
(一)主管機關基於安全理由而要求者。
(二)支持物更換時,符合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者。
三、最終裝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在既設線路或結構上新增或變更設
備:
(一)符合原裝設時適用之規定。
(二)曾經修改且符合當時適用之規定。
(三)符合第一款之規定。
新設及既設延伸之裝設,其檢查與作業應符合本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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