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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 44 條
若供電系統及通訊系統均在一合用支持物上被接地,此二系統應使用一單
一接地導體(線),或二系統之接地導體(線)應搭接。但依第三十八條
規定分別佈設者,不在此限。
若供電系統一次側與二次側中性導體(線)間維持隔離,通訊系統之接地
僅可連接至一次側接地導體(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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