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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在多重接地系統上,一次側與二次側中性導體(線)應依第三十九條規定互連。有必要分隔中性導體(線)時,應藉放電間隙或同等功能之裝置互連。該間隙或裝置之六十赫(Hz)崩潰電壓值不得超過三千伏。
於每個用戶進屋線之接地外,在二次側中性導體(線)上至少應有一個其他接地連接,其接地電極距一次側中性導體(線)及避雷器接地電極不得小於一‧八公尺或六英尺。
若一次側與二次側中性導體(線)未直接互連,一次側接地導體(線)或二次側接地導體(線),應有六百伏特之絕緣耐壓,且二次側接地導體(線)應依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防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