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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 28 條
符合第十九條第五款規定之金屬線、金屬棒或結構狀物體,包封在未絕緣
且與大地直接接觸之混凝土中者,得作為接地電極。混凝土在地表下方之
深度不得小於三百毫米或一英尺,建議深度為七百五十毫米或二.五英尺
。若為銅線,其線徑不得小於二十二平方毫米或 4 AWG;若為鋼線,其直
徑不得小於九毫米、八分之三英寸、六十平方毫米或 1/0 AWG。除外部引
接線外,其長度不得小於六‧一公尺或二十英尺,且應全部置於混凝土內
,該導體(線)應依實際狀況儘量佈放成直線。
前項金屬導體得由混凝土內許多長度較短且有連接之金屬陣列所組成,例
如結構基腳上之鋼筋系統。
其他長度或組態之導線,若有合格之工程分析支持其適用性者,得作為接
地電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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