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使用於大範圍,即最小長度為三十公尺或一百英尺埋設之裸同心中性導體(線)電纜與大地接觸之系統,得使用同心中性導體(線)電纜作為接地電極。
同心中性導體(線)電纜可包覆徑向電阻係數不得超過一百歐姆‧公尺(Ω‧m)之半導體外皮,且在供電中保持本質之穩定性。
外皮材料之徑向電阻係數為單位長度同心中性導體(線)電纜與周圍之導電介質間量測之計算值。
徑向電阻係數等於單位長度之電阻乘以外皮表面積,再除以外皮在中性導體(線)上之平均厚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