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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2 條
支持物之建設等級應依所支持導線所需之最高等級建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調整之:
一、共架支持物或僅用於通訊線路之支持物,其建設等級不需僅因此支持物上之通訊導線跨越對地電壓七百五十伏特以下之電車接觸線而提升。
二、支撐對地電壓七百五十伏特以下接戶線之支持物,其建設等級不得低於與其相同電壓供電線路導線之建設等級。
三、通訊線路於同一跨距跨越供電線路及鐵路,因跨越鐵路軌道,其建設等級依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二目規定為特級者,其支持物建設等級應為特級。
四、衝突結構物之建設等級,係假設其導線跨越其他線路之導線,應依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