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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 150 條
垂直及橫向通訊導線架設於通訊線路支持物上或同一支持物上之通訊設施
空間內,其間隔規定如下:
一、與通訊導線之間隔:未絕緣垂直及橫向之通訊導線與其他通訊導線,
及與支線、跨距吊線或吊線之間隔,不得小於附表一一九~一所示值
。
二、與供電導線之間隔:垂直及橫向絕緣通訊導線與八.七千伏以下供電
導線之垂直間隔,不得小於一.○公尺或四十英寸;超過八.七千伏
至五十千伏部分,每增加一千伏,再增加十毫米或○.四英寸。超過
五十千伏部分,依第一百十五條規定增加其間隔。但與符合第八十條
第一款之中性導體(線),符合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之電纜,及其中性
導體(線)或吊線與通訊吊線搭接之光纖電纜,其間隔得縮減至○.
七五公尺或三十英寸。
圖表附件:
表一一九~一:線路導線與支持物間,及其與同一支持物上通訊導線、垂直及橫向導線、跨距吊線或支線等間任何方向之間隔.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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