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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接地導體(線)之組成規定如下:
一、接地導體(線)應為銅質、其他金屬或合成金屬材質,在既存環境下,於預期壽命期間不會過度腐蝕。
二、若實務可行,應無接頭或接續。若無法避免有接頭,其施工與維護應防止接地導體(線)之電阻實質增加,並有適當之機械強度及耐蝕性。
三、突波避雷器與接地檢測器之接地導體(線),儘量短、直、無急劇彎曲。
四、建築物或構造物之結構金屬框架,或電氣設備之金屬外殼,可作為連接至可接受接地電極之接地導體(線)之一部分。
五、電路啟斷裝置不得串接在接地導體(線)或其連接導體(線)上,除非其動作時可自動切離連接至有被接地之設備所有電源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超過七百五十伏特之直流系統,得使用接地導體(線)電路啟斷裝置,作為遠端接地電極與當地經由突波避雷器接地間之切換。
(二)為測試目的,且在適當監督下,得將接地導體(線)暫時斷開。
(三)藉由突波避雷器之隔離器操作,可切離接至突波避雷器之接地導體(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