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勞基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留職停薪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 148 條
同一支持物上之導線接近地面上之防護方式規定如下:
一、距地面二.四五公尺或八英尺內,或公眾可輕易觸及之其他區域內,
垂直導線及電纜應予防護。但多重接地線路或設備之接地導線、通訊
電纜或導線、裝甲電纜或僅用於支持物防雷保護之導線,不在此限。
二、防護得採用導線管或U型防護蓋板。U型防護蓋板無法緊貼支持物表面
時,應使用背板。
三、不予防護者,導線或電纜應緊密附掛於支持物表面或裝設於伸出型之
托架上,並儘量裝設在暴露於受機械損害最小之位置。
四、設備防雷保護用之接地導線採用完全封閉之防護,應使用非金屬材質
,或將防護管兩端與接地導線搭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