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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 106 條
架空支吊線、導線或電纜沿鐵軌架設者,其任何方向之間隔不得小於圖一
○六所示值。V 與 H 值定義如下:
一、V =由鐵軌上方支吊線、導線或電纜計算之垂直間隔,依本章第三節
規定之指定值減去軌道車輛之高度。
二、H =由支吊線、導線或電纜與最近鐵軌之水平間隔,等於軌道上方應
具之垂直間隔減去四.六公尺或十五英尺,由下列計算選出其中較小
數值者:
(一)依第八十九條第一款與第九十條規定。
(二)依第九十一條規定,此間隔係鐵路使用標準鐵路車輛作為與其他鐵
路互換使用之共用載具來計算。若支吊線、導線或電纜佈設係沿礦
區、伐木區,及類似之鐵道,其僅供比標準貨車為小之車輛使用,
H值得減去標準鐵路車輛寬度,即三.三公尺或十.八英尺與較窄
車輛寬度相差值之半數。
圖表附件:
圖一○六:軌道車輛間隔.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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