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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3-1 條
可撓軟線、可撓電纜及燈具引接線之過電流保護裝置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應有表九四規定安培容量之過電流保護裝置。
二、接於分路中之可撓軟線及可撓電纜或燈具引接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視由分路之過電流保護裝置加以保護:
(一)一五安及二○安分路:截面積為一平方公厘以上者。
(二)三○安分路:截面積為二平方公厘以上者。
(三)四○安及五○安分路:截面積為三‧五平方公厘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