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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6-68 條
儲能系統連接其他電力電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二個以上電力電源供電之負載隔離設備在啟斷位置時,應能啟斷所有電源。
二、併聯型變流器及交流模組應經設計者確認,始得適用於互連系統。
三、輸配電業電源中斷時,儲能系統之併聯型變流器應自動隔離與輸配電業電源連接之所有非被接地導線,並應於輸配電業電源恢復供電時,始得重新閉合。
四、儲能系統與電力電源間之不平衡連接,應符合第三百九十六條之五十八規定。
五、儲能系統與電力電源之連接點,應符合第三百九十六條之五十九規定。
六、與輸配電業責任分界點之系統保護協調符合輸配電業所訂有關併聯技術要點規定者,得逆送電力至電力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