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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6-50 條
交流太陽光電模組應標示端子或引線及下列額定:
一、標稱運轉交流電壓。
二、標稱運轉交流頻率。
三、最大交流功率。
四、最大交流電流。
五、保護交流模組之最大過電流保護裝置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