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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0 年 02 月 11 日
本規則 109.02.11 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一日施
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 396-42 條
太陽光電系統電壓超過五○伏二線式系統之其中一條導線,及雙極系統之
中間抽頭導線,應直接被接地,或採其他方法使達到等效之系統保護,且
採用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該用途之設備。但符合前條規定之系統者,不在
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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