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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6-37 條
配線方法依下列規定:
一、配線系統:本規則規定管槽及電纜之配線方法,及其他專用於太陽光電組列之配線系統及配件,經設計者確認者,得使用於太陽光電組列之配線。有整合封閉體之配線裝置,其電纜應有足夠之長度以利更換。裝設於可輕易觸及處之太陽光電電源及輸出電路,其運轉之最大系統電壓大於三○伏者,電路導體(線)應裝設於管槽中。
二、單芯電纜:太陽光電電源電路中,太陽光電組列內用於連接太陽光電模組間之單芯電纜,其最大運轉溫度為攝氏九○度且耐熱、耐濕,並經設計者確認及標示適用於太陽光電配線者,得暴露於建築物外。但有前款規定之情形時,仍應使用管槽。
三、可撓軟線及電纜:
(一)連接至追日型太陽光電模組可動部分之可撓軟線及電纜,應符合國家標準規定,且經設計者確認屬於防水、耐日照、耐用型之軟線或可攜式電力電纜。
(二)安培容量應依第九十四條規定。但周溫超過攝氏三○度或華氏八六度者,安培容量應依表三九六之三十七所示修正係數調整。
四、小線徑導線電纜:經設計者確認為供建築物外使用之耐日照及耐濕之單芯電纜,其線徑為一.二五平方公厘或一六AWG與○.九平方公厘或一八AWG,安培容量符合第三百九十六條之二十七規定者,得作為模組互連使用。該電纜安培容量調整及修正係數,應依第十六條規定。
五、建築物內之直流太陽光電電源及輸出電路:建築一體型或其他太陽光電系統之直流太陽光電電源電路或輸出電路,配線佈設於建築物或構造物內者,該電路自建築物或構造物表面之貫穿點至第一個隔離設備間,應裝設於金屬管槽、金屬封閉體內,或採用可供接地用之鎧裝電纜,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屋頂下方:除太陽光電模組及關聯設備覆蓋之屋頂表面正下方外,在屋頂鋪板或包板二五○公厘或一○英寸範圍內,不得配線。於屋頂下方配線時,電路應垂直貫穿屋頂,其下管線敷設應與屋頂鋪板底面平行,並維持至少二五○公厘或一○英寸之間隔。
(二)可撓配線方法:太陽光電電源及輸出電路導線穿於直徑小於二一公厘或標稱管徑四分之三英寸之可撓金屬導線管(FMC),或採用直徑小於二五公厘或一英寸之鎧裝電纜,於跨越天花板或樓板托梁時,管槽或電纜應有與該管槽或電纜高度以上之實體護條保護。若管槽或電纜暴露佈設,其配線方法應緊沿建築物表面,或以避免外力損壞之適當方法為之。但與設備連接處相距不超過一.八公尺或六英尺者,不在此限。
(三)標示:下列包括太陽光電電源導線之配線方法及封閉體應永久標示「太陽光電電源」字樣:
1.暴露之管槽、電纜架及其他配線方法。
2.拉線盒及接線盒之外殼或封閉體。
3.預留之導線管開口處管體。
(四)標示方法及位置:太陽光電電源電路之配線系統每一區段均應於視線可及處標示。該區段係指被封閉體、牆、隔板、天花板或樓板隔開者。標識之間隔不得超過三公尺或一○英尺。
(五)隔離設備:裝設應符合第三百九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
六、可撓細絞電纜:可撓細絞電纜僅能使用端子、接線片、電氣連接裝置或連接器作終端連接,並應確保其連接良好,對導體(線)不致造成損害,且須以包括固定螺栓型壓接接頭、熔銲接頭或以可撓線頭接合。使用導體(線)接合螺栓、柱螺栓或附有朝上接頭及同等配備螺帽連接時,限用於五‧五平方公厘或一○AWG以下之導線。用於超過一條導線之接頭,應予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