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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6-27 條
電路線徑選定及電流規定如下:
一、各個電路之最大電流之計算:
(一)太陽光電電源電路之最大電流為並聯模組額定短路電流之總和乘以一‧二五倍。
(二)太陽光電輸出電路之最大電流為前目並聯太陽光電電源電路之電流總和。
(三)變流器輸出電路之最大電流應為變流器連續輸出額定電流。
(四)獨立型系統變流器輸入電路之最大電流應為變流器以最低輸入電壓產生額定電力時,該變流器連續輸入之額定電流。
二、安培容量及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或標置之規定如下:
(一)太陽光電系統電流應視為連續性電流。
(二)過電流保護裝置:
1.載流量不得小於依前款計算所得最大電流之一‧二五倍。但電路為含過電流保護裝置之組合,且經設計者確認用於百分之一百額定連續運轉者,得採用其百分之一百額定值。
2.端子溫度限制應符合該端子使用說明書規定,並不得超過其所連接終端、導體(線)或裝置溫度額定中之最低者。
3.運轉溫度超過攝氏四○度,適用使用說明書所載之溫度修正係數。
4.過電流保護裝置得依第一章第十節規定。
(三)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下列載流量之較大者:
1.依前款計算所得最大電流之一‧二五倍,而無以溫度修正係數作修正。
2.依環境以溫度係數作修正後,按前款計算所得最大電流。
3.依環境以溫度係數作修正後,若有規定過電流保護裝置者,應配合過電流保護之額定選用導線。
三、多重直流電壓系統:太陽光電電源具備多重之輸出電路電壓,且共用同一回流導線者,此共用回流導線之安培容量,不得小於個別輸出電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之總和。
四、模組電路互連導線之安培容量:若採用單一過電流保護裝置保護一組二個以上之並聯模組電路者,每一模組電路互連導線之安培容量不得小於單一熔線額定加上其他並聯模組短路電流一‧二五倍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