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6-23 條
太陽光電系統之裝設規定如下:
一、與其他非太陽光電系統之裝設:太陽光電電源電路及太陽光電輸出電路不得與其他非太陽光電系統之導線、幹線或分路,置於同一管槽、電纜架、電纜、出線盒、接線盒或類似配件。但不同系統之導體(線)以隔板隔離者,不在此限。
二、標示:
(一)下列太陽光電系統之導線,於終端、連接點及接續點應予標示。但第三目規定之多重系統因空間或配置可明顯辨別每一系統之導線者,不在此限。
1.太陽光電電源電路。
2.太陽光電輸出電路、變流器輸入及輸出電路之導線。
3.二個以上太陽光電系統之導線置於同一連接盒、管槽或設備,其每一系統之導線。
(二)標示方法得採個別色碼、標示帶、標籤或其他經設計者確認者。
三、組群:二個以上太陽光電系統之導線置於具有活動外蓋之接線盒或管槽,每一系統之直流及交流導線至少應有一處以紮線或類似之方式個別組群後,於間隔不超過一.八公尺或六英尺處再組群。但每一個別系統之電路從單一電纜或唯一之管槽進入有組群之電路者,不在此限。
四、模組或模板之連接:應設計使其於太陽光電電源電路模組或模板拆卸時,不會中斷接至其他太陽光電電源電路之被接地導體(線)。
五、用於太陽光電系統之變流器、電動發電機、太陽光電模組、太陽光電模板、交流光電模組、電源電路組合器及充電控制器等設備,應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該用途。
六、配線及連接: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設備與系統、所有相關之配線及互連應由合格人員裝設。
七、電路路徑:建築物或構造物內之太陽光電電源及太陽光電輸出導線,其路徑應沿建築結構可觀測之橫梁、屋椽、桁架、柱子等構件位置敷設。在未被太陽光電模組及相關設備覆蓋之屋頂區域,若電路置於事先組裝、疊片、薄板之屋頂材料內,電路之位置應明顯標示。
八、雙極太陽光電系統:在不考量極性下,二個單極子組列之太陽光電系統電壓總和超過導體(線)及所連設備之額定值者,單極子組列應予實體分離,且每一單極子組列形成電力輸出電路,應裝設於個別管槽,直至連接變流器。每一單極子組列輸出之隔離設備及過電流保護裝置應置於個別之封閉體內。但經設計者確認之開關設備,其額定為電路間最大電壓,且於每一單極子組列有實體屏障分離隔離設備者,得用以取代個別封閉體之隔離設備。
九、多組變流器:太陽光電系統得於獨棟建築物或構造物內部或上方裝設多組電網併聯型變流器,並應於每一直流太陽光電系統隔離設備、每一交流太陽光電系統隔離設備及主要接戶隔離設備處設標識,標示建築物所有交流及直流太陽光電系統隔離設備之位置。但所有變流器之隔離設備及太陽光電直流隔離設備組群位於主要接戶隔離設備處者,不在此限。